—— 以下是引用的內容 ----------------
企業(yè)對員工罰款的最高限度為工資額的20%且被扣后的工資不得低于國家規(guī)定的最低工資標準。 這段內容不是勞動法的規(guī)定,而是《企業(yè)職工獎懲條例》中的規(guī)定,這部條例在2008年初被廢止。也就是我為什么說2008年1月15日以后才不能直接罰款。 至于執(zhí)行嘛。怎么說呢。企業(yè)可以不執(zhí)行,只不過到時候被告自然要受到懲罰。目前這方面的案子已經有了。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搜索一下。我手邊正好也有一個案例,不妨看看吧。http://hr.cqjob.com/info_show_10817_1.html 至于如何針對違紀職工進行處理,說起來還是比較容易的,首先應該改變薪酬結構,將罰款部分變成績效獎金的形式。說白了,罰款的目的還是為了讓員工遵守規(guī)則,換個角度想,也可以從鼓勵的角度鼓勵員工遵守規(guī)則,如為了鼓勵員工按時出勤,增加滿勤獎等等。 另外我們也可以采用績效評分,改變工資等級等等方法來應對。 罰款不是目的。這句話想來大家不會陌生,所以也就不必太拘泥于形式。 再有,說我是大忽悠的朋友請注意,本人雖不才,但確是不干那種事的,請調查后再說,否則請閉嘴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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